国际承包合同5篇

时间:2023-03-10 作者:Animai 合同范本

不管是签署什么类型的合同,我们都必须认真审读,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就无法将合同制定得更有价值,以下是范文社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国际承包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

国际承包合同5篇

国际承包合同篇1

合同编号:

发包方: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3.工程计划批准单位及文号:__________;

4.工程范围和内容:全部工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本工程开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月__日。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有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使基础超深;施工方法与设计规定不符而增加工程量影响进度者。

(4)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者。

(5)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无故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三条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元。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费率及其他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基础超过设计深度;

(5)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6)其他。

第四条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商定按附件第____办理。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

二、三类机电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验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定的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__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第五条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专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工作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_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

(1)________;(2)________;(3)________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合,共同进行。

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采暖工程为一个采暖期,水电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六条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发包方、承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得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和红线以内的场地平整;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___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负责红线以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不少于承包合同建筑面积__%的施工用地,办理红线外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占用道路、爆破及临时铁道专用线接岔许可证,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5)合同签订后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技术资料__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月报,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9)按《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明细表》确定的供应时间及时组织供应,应由发包方提供材料、设备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10)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11)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决算工作,及时了结工程财务和工程尾款。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于每月底前__天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属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和当月工程进度月报(包括工程量、工作量和形象进度等);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或当年投资额的)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_万元。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总合同总价的__%时,逐步按比例开始扣回预付款(或抵作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__%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__天内支付__%的价款,留__%的价款存入建设银行,待保修期满后连本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6.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确定的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3)按标准施工图单位造价包干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按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4)包干不包料的工程,按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结算;

(5)招标工程按中标价款结算,中标范围以外的工程费用,另按___等有关规定结算。

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异议,即由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给承包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与奖励规定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2.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__%偿付逾期违约金。

3.发包方有提前工期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按照合同工期,每提前1天由发包方按合同总价的__%奖给承包方。

优良工程每平方米奖__元。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如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双方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附则

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1)工程项目一览表(附表一);(2)全部施工图纸;(3)施工图预算;(4)发包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表二);(5)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__份文件。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__份,其中发包方执__份,承包方执__份,副本__份,分别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银行备案。

发包方(盖章)承包方(盖章鉴(公)证意见

地址:地址: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国际承包合同篇2

第一部分 一般条款

定义

第一条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

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

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

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

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

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

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10)“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11)“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提

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12)“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

修正,以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13)“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

场地,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14)“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释合同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二条 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在业

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部分职责时需经业主特殊同意,应在第二

部分中予以规定。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向承包人和业主提交书面授权

文件。在授权期间,工程师代表的决定对承包人和业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决

定。

以下情况如此办理:

(1)工程师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定,并决定拆除相应

的建筑。

(2)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自判定。

转让和分包

第三条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

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第四条 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

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

担合同义务。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

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一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为某部分工程提供劳力将不

被视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条 (一)在第二部分将写明下列条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按哪国法律解释;

如果文件用同一种以上语言书就,文件按哪种语言解释,就在第二部分中将其

定为以这种语言为准。

(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比其他条款更具约束力。

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互相解释,在发生歧义和不一致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

出解释。

如果工程师对歧义进行解释时,导致承包人增加未预见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

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款额。

第六条 (一)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两份副本。

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则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

归还工程师。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现场保留一份图纸副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

师书面授权的人士随时审查。

(三)如果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

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述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

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则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

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

承包人将得到补偿。

第七条 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需的图纸和

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且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第八条 (一)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

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

等。

(二)承包人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

不负责任。

第九条 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签订并执行的一个合同协议,协议由业主人准备

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 为了执行合同,承包人在标书中应承诺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业主

共同同意的保险公司、银行或其它保障机构开出的保函。保函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

中所要求的保函数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将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业主应在招标文件中向投标者提供经过考察获得的有关工程的水文

及地层资料。标书正是以这些资料为基础的,但承包人对自己的理解负责。

承包人被视作在提交标书前,已检查了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掌握了关于工程

性质的信息,包括地层情况,水文、气候状况,完成工程所需材料,到达现场的交

通和食宿问题等。总之,承包人被认为已掌握了可能影响投标的一切必要信息,包

括风险,偶发事件。

第十二条 承包人被认为在其标书的工程量表和价目表中已规定好价格。除非

合同中另有规定,这一价格已被认为包含了其履行合同义务,正确执行合同的全部

所需。如果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遇到一些他认为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预见的

情况或人为障碍(天气状况除外),他将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书面通知。如果工程师

确认其不可预见性,将要求业主支付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费用。包括:

(1)为执行工程师相应指示的合理费用;

(2)在没有工程师特别指示时,采取工程师同意的恰当措施的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建设工程,要得到工程师满意的肯定。无论合

同中是否有规定,工程师有关工程的指示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只接受工程师的

指示,或在第二条的情况下接受其代表的指示。

第十四条 (一)承包人中标后,应在第二部分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

提交一份执行合同的顺序计划,待工程师肯定。承包人随时应工程师或其代表的要

求,提供详细叙述他进行工程安排的书面报告。

(二)一旦工程师发现工程实际进度与上述计划不符,将要求承包人提供一份

修改的计划,保证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

(三)承包人向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这样的计划,并不免除他的任何合同责任。

第十五条 承包人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或在工程师认为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提

供监督管理。承包人或其一位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全权代表应随时在现场,并负责

监督管理。工程师可随时撤销对全权代表的确认,如果这样,承包商应在接到书面

通知后,撤销对其的授权,不再录用他,并提供替代人选。全权代表将代表承包人

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按第二条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第十六条 (一)承包人在工程进行中,需在现场雇用如下人选:

(1)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能胜任监管工作的副代理人,

工人领班和带头人。

(2)为及时妥善地完成工程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二)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解雇其雇用来执行合同的人员,这些人员在

工程师看来未履行职责或不称职。被解雇的人员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再被

雇用。被解雇人员的职位应立即由工程师同意的称职人选接替。

第十七条 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正确地开始工程,保证工程位置、

面积、水平面及各部分组合的质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设备和劳力。如果在工

程进行中,在这些方面发生错误,承包人应负担改正的费用,直至令工程师或其代

表满意,除非这些错误是由工程师或其代理提供的不准确的书面资料造成的,在这

种情况下,改正费用由业主承担。工程师或其代表对开工和任何水平面路线的检查

并不免除承包人保持其正确的义务,承包人应仔细保护保存开工中使用的水准基点、

观测轨道、测标等。

第十八条 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挖深坑,应书面提出

要求。除非这一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否则这一要求将被视作根据第五十一条

提的附加要求。

第十九条 承包人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工程师或及代表的要求,或应权

威机构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等来保卫工程,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

利。

第二十条 (一)从工程开始到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

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如果工程师发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证书。则承包人从证书

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这部分工程负责,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至业主。承包人要对

尚未完成将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任,除了“意外风险”以外任何原因造

成的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损失,承包人要负责负担费用修理好,以确保永久

性工程完工时状态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发生“意外风险”,

则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人在

完成未竣工工程或履行第49、50条合同义务时,操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负

责任。

(二)“意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反叛、革命、

骚乱或军事政变内战,或在工程进行中,由承包商的雇员、分包人制造的动乱、混

乱,或业主使用、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由核燃料

燃烧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以及爆炸引起的各种后果,以音速、超音速

飞行的飞行物的声波压力,和其他有经验的承包不能预见的事件,所有这些被称作

“免除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不限制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任义务,承包人要以业主和承包人的联

合名义,对按合同条款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除免除风险以外的任何损失投保,

同时还要对维护期前产生的原因在维护期内造成的损失和承包人为履行第四十九、

五十条义务而采取行动引起的损失投保,应保险:

(1)工程及应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或加上第二部分相应条款规定的款

额;

(2)承包商购买的替代建筑工具和其他物品。

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要求

随时向工程师或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金收据。

第二十二条 (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对建设和维护工程中人员伤

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和索赔进行补偿,及对有关的索赔、诉

讼、损失、费用开支等进行补偿,以下补偿和损失除外:

(1)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2)业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设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权利;

(3)为按合同规定建设和维护工程构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4)由业主其代理人、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的行为或失职造成的人员和

财产损失,承包人认为由业主的代理人造成的损失,且可公正的认为是业主的责任,

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

(二)业主应对按(一)款规定导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和

开支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一)在开始建筑工程前,承包人在不限制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义务的情况下,应对非第二十二条原因造成的,而由执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财产(包

括业主的)损失或人员(包括业主的雇员)伤害,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投保。

(二)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业主的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的不同意。保险金

额不少于标书附件的规定。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

的保险费。

(三)应有这样一个条款,即发生承包人应得到补偿的损失时,而该保险受益

人为业主,则保险人就这一损失造成的开支、费用对业主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一)业主不对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受伤或发生事故

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

承包人应补偿业主,补偿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费用、开支等。

(二)承包人应对发生这样的事故为自己所负的责任投保。保险人应经业主同

意,但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在雇用工人完成工程的过程中继续保险,

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如果再承包人已

为其雇用的工人投保,但以业主为补偿对象,则承包人的投保义务被视作已履行。

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

据。

第二十五条 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的保险义务,或

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险义务,业主将进行相应投保,支付保险金,随时从应付给承包

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认作承包人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 (一)承包人应注意所有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

制度及与执行工程合同有关的地方或其他权利机构的规章细则,以及财产和权利将

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二)承包人将遵守以上法规、制度,如因违反上述法规而使业主受惩罚,将

保险业主得到补偿。

(三)如果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应付这样的费用,则业主应再支付给承包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物、或文物、建筑物和

其他具有地质、考古价值的物品均属业主的财产。承包人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

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损坏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然后按代表的指

示处理这些物品,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设备、机械材料

方面受保护权利和专利权,设计、商标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并对

其所受损害、支付的费用、开支进行补偿。除另有规定外,如果要为工程建设需取

得石头、沙子、砂砾、泥土和其他材料,承包人负责支付吨位费、使用费租金和其

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凡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进行,

但不应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妨碍公众的便利,不应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

和占用,无论财产所有人是业主还是其他人,如果发生承包人负责的这类事件,承

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其进

行补偿。

第三十条 (一)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与工程现场相通的公路、

桥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和再承包人应选择路线、车辆,限制分散卸货,

使因运输设备、材料到施工现场增加的运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避免对公

路、桥梁不必要的损害。

(二)如果承包人需要运送货物经过部分公路、桥梁,包括建筑设备、机械,

建成的部分工程,而这种运送极有可能损坏公路、桥梁,除非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

措施。承包人在运送货物前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货物的重要及其他特殊事故,还

要告知他打算采取的保护、加固方法。除非工程师在接到通知14天内指示不必要

采取这样的方法,承包人将采取行动或按工程师的要求实施修改后的方案。除非承

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包含了保护加固公路、桥梁的任务,保护加固费用由业主向承包

人支付。

(三)如果在工程进行中或以后的时间里,承包人因工程损坏公路、桥梁而被

要求索赔,应立即告知工程师。业主将商洽解决办法并支付索赔款,并对承包人因

此受到的索赔、诉讼、损害、费用、开支进行补偿。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索赔或部

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未履行其上述(一)(二)的义务,则经工程师确认的由

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补偿给业主。

(四)如果工程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上述条款中的“公路”应包括船闸、

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应包括船只,上述条款同样

有效。

第三十一条 对不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和业主签订的其他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辅

助合同项目,承包人按业主的要求,为其他业主雇用的承包人及其工人,业主雇用

的工人和其他在工程现场可雇用的机构进行工作提供合理的机会。如果承包人应工

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他机构使用他负责维护的路段提供便

利,或使用他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等其他设备,或提供类似的服务,则业主应向承包

人支付工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程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

储存、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从现场清理走残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

临时工程。

第三十三条 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把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从现场清理走,使其整洁,令工程师满意。

第三十四条 (一)承包人自己安排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劳工,除合同另有

规定外,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

(二)只要按当地情况可行,承包人应向工程现场的人员、工人提供适当饮用

水和其他用水,并令工程师代表满意。

(三)除非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承包人不得进口、出售、给予、

易货或处置任何烈性酒和毒品,也不得允许再承包人、代理人或雇员进口、销售、

赠予和易货及处置。

(四)承包人不得也不允许向他人给予、易货,处置任何武器、 。

(五)承包人在处理与雇用工人的关系中,应充分考虑公认的节假日及导致和

其他习俗因素。

(六)一旦爆发了传染病,承包人将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治

疗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七)承包人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

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平。

(八)承包人要对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条款负责。

(九)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三十四条作出规

定。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按要求的'格

式和时间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其在工程现场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工人的

情况。如工程师代表要求,还应报告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第三十六条 (一)各种工程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示,

且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验可在制造、装配地、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任何

地点。承包人要为检查、测量、检验工程及其质量,或材料的重量、数量提供所??

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将材料在应用于工

程前提供样品供检验。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提供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

业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确要求的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对于那些货载检验和工

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在合同中均有列举,承包人可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

(四)如果是工程师要求的检验,而

(1)合同中没有规定,或

(2)合同中未列举,或

(3)虽有规定,但工程师指示由独立的第三人在现场、制造、装配地以外的

地点进行检验,当检验表明工艺、材料不符合合同条款或工程师指示时,检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三十七条 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可以去工厂、工程准备地或工程??

需材料、制成品、机械的来源地。承包人应为他们获得这种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

助。

第三十八条 (一)未经工程师或其代表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

承包人要为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充分的机会,检验将被覆盖或遮掩的工程,并在

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于??

验。工程师代表不应拖延这样的检验,除非他认为检验没必要,并通知承包人。

(二)应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要随时打开已覆盖的工程部分,并负责再次施工

至工程师满意。如果被覆盖和遮掩的工程部分符合合同的要求,且满足(一)的条

件,则开盖和再施工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第三十九条 (一)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要求:

(1)按要求把工程师认为不合适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理走;

(2)用合适的材料替换;

(3)无论先前是否检验过或已支付中期付款,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

要换掉,不合格的工艺要重新施工。

(二)如果承包人未执行工程师的上述命令,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完成以上工

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杂费业主可从承包人处取得,或由业主从该支付给承包商的

钱款中扣除。

第四十条 (一)承包人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内,

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间要负责保证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

工程师指示这样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合同中规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错误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现场天气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师或业主的错误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条“免除风险”引起的,

为正确施工或保证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师提出要求后的28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其要求,则无权

获得额外的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则由他来决定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额和停工时间。

(二)如果按工程师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重

新开工的命令,除了上述(一)中(1)(2)(3)(4)的情况外,承包人将

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八天内决定重新开工。如果在此

期间仍未得到开工的决定,承包人可书面通知(但不一定这样做),视只影响部分

工程的停工为对这部分工程的省略,视影响整个工程的停工为业主放弃合同。

开工时间和延误

第四十一条 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通知后(除非在工程师命令或认可,或承包

人不能控制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开始工程施工,且迅

速不拖延。

第四十二条 (一)业主在工程师书面命令开工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部分现

场,使承包人能开工和按第十四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施工。此后业主按施工计划的要

求,在书面通知工程师后,应授权承包人使用施工所需的其他现场部分。如果业主

不能按本条规定授权承包人使用现场,而导致承包人误工或增加费用,由工程师决

定延长完工期,并确定应由业主承担的补偿承包人的合理费用开支。

(二)承包人将承担通向施工现场的特殊或临时道路通行费用。承包人将支付

为进行工程而在现场外膳宿供应费用。

第四十三条 按合同要求,在整个工程完成前各部分工程要完工,整个工程应

在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期限从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

算起。可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延期。

第四十四条 非由于承包人的错误行为,而由于增加工程量或工程延误或特别

恶劣的天气原因,或其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要求工程延期。延长时

间由工程师决定,并分别通知业主和承包人。除非承包人在额外工程开始后或特殊

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代表提交详细情况,说明其有权获得延期,工程师不

一定把增加工程量和特殊情况列入考虑。承包人提供的情况要准备接受调查是否属

实。

第四十五条 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未经工程师代表的书面允许,任何永

久性工程不得在确认的休息时间一夜间或星期天进行,也不得在其他当地的假日进

行。但为挽救生命或财产或维护工程安全需要采取不可避免的行动时,承包商应立

即通知工程师代表,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传统轮作或倒班进行的工作。

第四十六条 如果因承包人无权要求工程延期的原因,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太

慢,不能确保按规定时间或在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将书面通知承

包人。承包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工程师将同意加速工程进度,以便能在规定时间

或延长期限内完工或完成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要求他人为采取这样的措施多付

款。如果因接到工程师这样的通知,承包人需得到其允许在休息日一夜间或星期日

或当地的假日工作,工程师不得无故拒绝。

第四十七条 (一)如果承包未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将向业

主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违约罚款,此罚款不作为第四十三条规定时间与实际确认完工

时间之差的罚款。在不损害其他补救措施的同时,业主可从他手中任何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罚款。而这一切均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义务和合同

规定的他的其他义务。

(二)如果在全部工程完工前,部分工程按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经工程师确认完

成,业主已开始使用,且合同中没有其他条款作相应规定,则应支付的违约罚款按

已完成工程占全部工程价值的比例削减。

(三)如果愿在合同中规定有关全部或部分工程完工的奖励,可在第二部分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一)当全部工程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承包人将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发出通知,并承诺在维修期内将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

作。上述通知和承诺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被视作承包人的要求,要求工程师提供

工程竣工证书。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通知后的21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工程竣工证

书,上面注明他确认的按合同完工的日期,并交给业主一份证书副本;或给承包人

书面指示,指出他认为在发出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工作。工程师在书面指示后

还应指出影响工程完工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在令工程师满意地完成工程并修正缺陷

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竣工证书。

(二)同样,按(一)规定的程序,在如下情况下,承包人可要求工程师发出

竣工证书:

(1)在合同中规定了另外完工期限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完成;

(2)工程的一部分已经完成,令工程师满意,且已被业主占用。

(三)如果部分永久性工程已完成且令人满意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最后检验,

工程师应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发出这部分工程的竣工证书。一旦证书发出,承包人即

被视作已承诺在维修期完成未完成的工作。

(四)如果针对部分工程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发出了竣工证书,如证书中未明示,

并不视作在地面或地表重做工作已完成。

缺陷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一)“缺陷责任期”一词指标书附录中定义的缺陷责任期,从

工程师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确认的完工日开始计算。如果工程师发出了多份竣工证书,

则分别从其完工日开始计算,各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作相应规定。

(二)为了按合同的条件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尽可能快地将工程转给业主且令

工程师满意(合理损耗除外),承包人应尽快完成按48条的规定在完工日尚未完

成的工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或缺陷责任期结束后14天内,工程师或其代表如在

检查中发现问题,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修理、修正、再建、调整、改

正缺陷和其他错误。

(三)如果工程师认为需要修理等工作是因为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艺不符合

合同的要求,或因为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中明确规定或不言而喻的他的义务,则修理

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工程师认为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费用将得到评估,算

作增加的工作量。

(四)如果承包人未做前款工程师要求的工作,业主有权雇用他人做此工作。

如果工程师认为此工作本应由承包人自己支付费用完成,则产生的费用业主可向承

包人索取,或从应付给承包人的钱款中扣除。

第五十条 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对施工过程中

或缺陷责任期出现的缺陷、瑕疵和错误进行检查。除非上述缺陷按合同规定应由承

包人负责,检查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如果确应由承包人负责,则检查费用由承

包人负担,且他应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负费用进行修理和改进。

变更、增加和省略

第五十一条 (一)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他可对工程的形式、质量、工程量

作变更,他有权要求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

(1)增加或减少合同工程的工程量;

(2)省略部分工作;

(3)改变部分工程的特性或质量;

(4)改变部分工程的地层、路线、位置和面积;

(5)为完成工程增加必须的工程量。

但这样的变更不会使合同失效,变更所需费用将在确定合同价格时予以考虑。

(二)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承包人不得作变动。如果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

是由于本款规定的要求,而是因为与工程量的规定相比或多或少,则不要求书面命

令。如果工程师因为某种原因认为可以口头命令,则承包人应按命令去做。不论在

承包人开始执行命令前后,工程师提出的对口头命令的书面确认,都被视作本款意

义上的书面命令。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书面向工程师确认其口头命令,工程师14

天内未与驳回,则被认为是工程师所作书面命令。

第五十二条 (一)所有按工程师命令增加或省略的工程量均应按合同价格表

中工程师认为适用的项目进行估算。如果工程师认为没有合适的项目可供选用,则

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分歧,由工程师决

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二)如果工程师认为因工程量有所增加或减少,使合同中规定的某项工程的

价格不再合理,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谈达成一个适当的价格。如果双方意见有

分歧,则由工程师决定一个他认为适当的价格。

除非书面命令给出后,或在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在工作开始之前,尽快给出以

下通知,不得按上述(一)增加或减少工程量,不得按(二)改变价格。

(1)承包人通知工程师他打算要求额外付款或改变价格,或

(2)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他打算改变价格。

(三)如果在确认工程完工后,发现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超过验收证书中规定

量的10%(除去临时费用和工作补助),是由于下列原因而非其他原因造成的;

(1)变动命令累计的结果,和

(2)对工程量表中估计工程量的修正,不包括临时费用,工作补助和按条款

七十所作价格调整,

则合同价格应由承包人和工程师商量修正。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由工程师在

考虑使用材料,相关因素及承包人执行合同总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价格。

(四)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书面命令增加的工程或替换工程采用加班形式

完成。承包人将按合同中加班表的有关规定,以其标书中附录的价格表为基础得到

支付。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凭证,在订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报价

表,待其批准。

针对所有加班进行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其进行中每天向工程师代表提供详细清

单,注明所有加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和加班时间,一式两份,还应提供说明书,标

明加班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前面提到的按加班表增加工程量

所使用的设备),一式两份。清单和说明书经工程师代表确认后,将在其中一份上

签字,退还承包人。

每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标价的说明书,说明使用的劳力、材料

和设备。如未及时完整地提供清单,将得不到支付。如果工程师认为要求承包人按

上述规定提交清单和说明书是不现实的,则工程师有权决定对加班工时及使用的材

料、设备支付合理的款额。

(五)每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代表提交一份详细、全面的报告,说明他认为自

己应得的增加款额,和前一个月他应工程师要求增加的工程量。

对未包括在清单内的工程量和费用不能要求中期或最终支付。如果承包人在事

先书面告知工程师他将对增加的工作量要求付款,则即便他未遵守上述规定,工程

师有权要求对这样的工程量和费用进行支付。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 (一)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到施工

现场后,均视作完全用于工程施工。除非是把它们从现场一部分移到另一部分,否

则在没有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移动。而工程师不得无故不同意。

(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即时从现场把所有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及剩余的

材料清理走。

(三)除了在第二十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业主对上述建筑材料、临

时工程及材料的损失、损坏不负责任。

(四)如果因工程需要,需进口某些建筑设备,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时从

政府部门得到必要的许可,以便按上款清理现场时再出口这些建筑设备。

(五)业主应帮助承包人在需要的时候为工程所需的建筑设备、材料和其他物

品通关。

(六)其他影响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条件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五十三条

中作出规定。

第五十四条 执行第五十三条并非暗示工程师同意选择这样的材料或其他与工

程相关的事项,也不妨碍工程师拒绝使用某种材料。

计量

第五十五条 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计数字,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

义务所进行的实际工程量。

第五十六条 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师应计量并决定按合同进行的工程量的价值。

如果工程师要对某部分工程进行计量,应通知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代理

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有资格的代理人帮助工程师或其代表进行计量,并提

供所有工程师或其代表要求的详细情况。如果承包人未参加或未派代理人参加,则

工程师进行的计量或他同意的计量被视作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如果计量永久性工

程时需要记录和图纸,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如果承包人被书面要求,

应在14天内参与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代表准备的记录

和图纸,如果同意应签字。如果承包不参加检查,记录和图纸则被视作是正确的。

检查完毕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哪一部分记录和图纸他认为

不正确,由工程师作出决定,否则即使承包人不同意或不签字,记录和图纸也被视

作是正确的。

第五十七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计量应采用净值,不管惯例和当地习惯

怎样。

暂定金总额

第五十八条 (一)暂定金总额是指在合同工程量表中规定的,按工程师的指

示使用全部、部分或不使用,以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或用于偶发事件

款额。合同价格应包括工程师可同意使用的与暂定金总额有关的工程、供货或服务

费用。

(二)对每一笔暂定金总额,工程师有权命令:

(1)进行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货物、材料、服务。合同价格应包括按第五

十二条确定的工程、货物、材料和服务的价值。

(2)由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和支付。

(3)承包人采购货物和材料,将对给承包人的款项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

和支付。

(三)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应提供临时费用支出的所有有关报价、发票、

凭证、帐目和收据。

国际承包合同篇3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审查单位:

工程编号:

年_____月_____日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国家的基本建设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一,工程名称: 。

二,国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表,申请建筑许可执照,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总概算等文件号。

三,工程编号: 。

四,工程地点: 。

五,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_____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六,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第二条:工程期限

本合同全部工程自 年_____月_____日开工至 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各单项工程,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览表)。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二,因甲方提出更变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三,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绿化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接通;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物资供应

一,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第( )项供应方式办理:

1,特殊材料,统配部管材料及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2,统配部管材料由乙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调剂使用。特殊材料及统配部管的机电产品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至乙方指定地点,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

3,包工不包料工程,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4,......

二,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甲方应负责商品检验。在施工现场加工的非标准设备,甲方可委托有条件的乙方加工。

三,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它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四,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之一方负担。

五,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工程款结算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 )项办理:

1.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确定包干造价,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包工预算定额或人工费包干办法结算。

5.......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________日内按工程造价总数__________元的百分之______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工程进行期间,甲方应审查乙方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统计月(季)报表,并据此拨给工程进度款。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_______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之后,贷款办法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二,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乙方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继续施工;

2.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三,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验收手续。如甲方与设计单位届时未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应作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以后提出检查时,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对某个单项工程提出加快提前完成而采取特殊施工方法时,因此所增加的各项施工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在组织施工前,甲乙双方应办妥改变施工方法的手续。

第七条: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________日,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竣工时间。甲方推迟验收,其间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负担。

二,竣工工程经检验合格,从验收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按期接管, 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 应由甲方负担.

三,某项工程中之单项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以便由另一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移交时甲乙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作减项竣工,并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条件:

1.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它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提供竣工图的工程,如工程变更不大,施工单位应尽量在原施工图上加以注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甲方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_______天内,应将竣工工程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定,甲方接到竣工结算件后应在________天内审定完毕,如到期未审定完或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同意结算,xx银行据以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在保修期间,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应由乙方负责修理,并负担全部修理费用。

第八条:奖励,惩罚与仲裁

一,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和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施工,由此而节药的工程投资,百分之_______归乙方,百分之_______归设计单位。

二,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按该项工程的预算造价(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人工费计算),由乙方偿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如乙方采取措施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由甲方付给乙方万分之_________的奖励。奖金由甲方收益中开支或从甲方节药的投资中支付。如甲方确无资金来源,可不实行奖罚条款,乙方应从全局出发,不因此推迟交工。

三,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逾期不付,则视同贷款,拖延方应增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利息。

四,施工合同由各级xx银行监督执行。施工中的经济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

第九条:工程负责人和工伤事故

一,甲方派_____________同志为驻现场负责人,乙方派_____________同志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十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一,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其中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_________份,报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xx银行各一份存留备案。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

二,本合同订立之前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在签订本合同后,可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均略)

一,工程项目-览表

二,全部施工图纸

三,施工图预算表

四,甲方负责供应材料,设备-览表

五,国家(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准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 份文件。

第十三条:其它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甲方): (盖x)

代表人: (盖x)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银行帐号:

施工单位(甲方): (盖x)

代表人: (盖x)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银行帐号:

年_____月_____日

国际承包合同篇4

建设方:泗县刘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运营方:徐州翰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响应泗县县委、县政府加快新农村建设号召,促进农民致富,发展泗县农村经济,进一步落实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城镇化项目进程,甲乙双方愿意为刘圩镇镇政府启动新农村建设项目精诚合作。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反复协商,就刘圩镇新农村建设合作建设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总则

甲方同意以甲方自有新农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之四山村 约100 亩(附图),以实际丈量为准。

新农村建设用地价格及使用年限,甲方根据有关新农村建设政策规定的价格执行规划用地性质为新农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年限50年格执行。

甲方负责以甲方的名义申报各项建设手续,并在所有手续完善后,交乙方建设开发,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任何规费及税金乙方概不负责。

双方协商,为便于今后工作,成立新农村建设领导班子,甲方履行法律手续,乙方全权负责投资建设及销售。

二、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的范围:

四山村新农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施工建设,以及通过有关部门批准规划范围内。为本项目服务的配套设施的项目建设,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及青苗补偿。

四山村新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平整。

四山村新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修建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包括水、电、有线及无线通讯、地下给排水网、广播电视线路接入、邮电等服务设施的建设。

双方依据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实施。

双方依据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确定的绿化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

拆迁村庄的土地复垦平整。

新农村建设单体的定向销售。

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政策宣传及执行,及在实施过程中的执行问题。

三:责任范围

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及责任范围

甲方负责协调建设用地,落实政策实施要求。

甲方负责协调政策落实,甲方负责协调新农村建设地块的地质勘探工作费用有乙方承担。

甲方负责协调四山村新农村所涉及到的所有村民房屋拆迁丈量和异地安置房屋购买合同签订事宜。

四:乙方责任:

乙方负责四山村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

乙方负责四山村新农村该项目的土地测量图纸设计,销售宣传施工实施,及工程验收。

乙方严格按刘圩镇政府上报批准后的四山村新农村建设方案要求实施,如有变动必须经刘圩镇政府批准后方案实施。

乙方在实施过程中,若甲方需要乙方配合的 ,乙方应积极态度对政策的落实宣传,国家各项扶持资金的到位都应努力去做。

乙方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守当地民风 民俗,不做违规违法之事,交付一个合格工程。

五;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依据本协议精神,按国家政策享受泗县新农村建设的及奖励政策。

同时将本协议交由四山村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通过后本协议正是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将本协议上报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规划局国土、建设部门通过并获得建设所需的各项批文及政策 支持。

责成村民委员会和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落实国家对拆迁户的政策补贴及时到位,落实过度费按时分发确保拆迁户平稳过度。

办理建设房屋产权证明,确保搬迁村民获得合法产权。

本协议签订后应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商业机密,更不得将约定给乙方项目擅自交由第三方合作开发。

如因少数村民因客观原因不能购买开发房屋的,甲方负责将销售尾盘的不动产无偿过户至乙方名下。确保乙方合法利益。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按本协议精神,分享甲方利益以外的开发收益。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或合同权利转让第三方。

协同甲方完成开发建设前的各项文件报批及拆迁过程的辅助工作。

按计划开工建设,并保证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验收合格。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

七、实施步骤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须将本协议约定事项交由四山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获得通过后本协议正式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组织规划方案设计等工作,需要上报县国土、规划及县新农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获得前述各项批准后,应及时成立共建办公室,及开工前各项准备,以便于工作顺利开展,共建办公室成立后,乙方负责拆迁政府补贴外的资金及前期建设准备工作、甲方负责协调落实政府各项扶持资金到位的前期工作。

共建设办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主,遇到原则情况,甲方应积极主动协调解决和强力解决建设过程中实际问题。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因乙方资金不及时到位影响双方约定的开发时间和进度的,每延期一天按履约保证金的 0、5 %支付甲方违约金,延期达三个月以上的加倍支付违约金,延期达六个月以上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不得异议。

因乙方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致使无法整改补救,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九、其他

第九条 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项目启动后将前期工作经费贰拾万元,汇至甲方指定的双控账户或则合同终止。

甲方在协议签约生效7日,向乙方全面提供前期所需各项资料及场地,以便于乙方按时施工。

甲方向乙方提供四山村新农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合同生效10日内手续办理完毕,同时提供相应合法文件。

本协议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动有其他未进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政府其他部门需要备案之合同,由双方共同提供。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国际承包合同篇5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

a国的一家业主和b国的一家国际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之间,就在a国的一座学

校的施工建设,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现将合同全文介绍如下:

合 同

日期:1983年3月30日

地点:_____市

本合同经下述双方签署:

1._______市卫生局局长______先生(以下简称甲方)

2._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海外工程部经理_______先生(

1983年3月20日由______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授权)(以下简称乙方)

出生地:_______(国家)

国籍:_______(国家)

总部:_______(国)_______市

在a国的通讯地址:___________信箱

鉴于甲方要兴建的______学校10000m2的教学楼,乙方提交报价已

于1983年2月10日被_____市卫生局招标委员会接受并已中标。根据a

国___部1983年2月5日第318号决议,双方缔约于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要完全、准确地按照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工程量表、价格

表及与合同条款有关的书面协议,在____市对_____学校10000m2的

教学楼(该工程为楼房,包括全套家俱、设备、空调)进行施工。

乙方承认自己对合同的正文和附件,已有正确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同意缔约,

按合同施工。

所有上述文件、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第纳尔。兑换美元的比例为70%。

这个金额是用单价乘实际工程量的方法计算出来的,这是指“概算工程”而言。

至于“分段工程”则根据临时报表进行支付。临时报表的书写方法应是双方在合

同中一致同意的。对乙方的支付要根据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

合同价格是固定的,它包括乙方为施工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开支、义务、各种

税款,包括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及在合同期内规定的保修、保养费。乙

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合同价格,如市场物价上涨,货币价格浮动,生活费用

提高,工资的基限提高,调整税法、关税及税务,在a国国内或国外新增加赋税。

(三)工期

乙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第___号附件的说明,在自移交场地之日起的380天

之内完成全部合同工程的施工。正式的节假日包括在工期之内。如果乙方由于某些

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认为不可能按期完工的话,可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原因,并提出

要求增加期限。如果乙方证实这些原因存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移交场地

根据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进行工地交接,交接时须签订纪要,双方各持??

份。如果乙方或其接收场地的代表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缺席,甲方可照常起草纪

要,并将纪要的复印件寄给乙方。起草纪要之日等于乙方接收场地之时。

(五)查看工地

乙方承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土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

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

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等。由这些因素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六)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自被通知中标的第2天起的30天内,向甲方寄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该合同总额的20%,或在指定期限将以前寄存的投标保证金补充到上述比例。该

合同只有在寄存保证金之后才对甲方产生义务。

用现金、信用支票,或按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保函作保均可。按第五十

六条规定,保函须在合同整个执行期中都有效,直到最后交付工程为止。

该保证金始终都由甲方保存,作为乙方完美施工和履行甲方权利的保证。乙方

应在甲方发出挂号函件后,最多在一个月内,按可能业经被扣除的金额的相同额度

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的余额,或者从乙方手中收回工程,由甲

方自行施工而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有权索赔,只要用挂号函件通知乙方即可,无

须诉诸法院或采取其它措施。

甲方有权从乙方在本合同的'任何收益中索取其拖欠的债务。

甲方提交的任何技术说明、设计、绘图中的所有错误或疏忽,随时可以更正。

乙方应亲自审查规范、设计、图纸的有效程度,并在适当的时候把自己的意见告诉

甲方。在甲方接受这些意见的情况下,甲方就要对这些意见负责,就如同是其自己

提出来的一样。

(八)施工进度计划表

乙方自接收工地起,15天内向甲方递交一份施工计划,阐明为完成本合同工

程所采用的方法、施工进度、施工安排、运进施工现场的设备,以及建立临时设施

等。乙方应根据甲方意见和施工进展情况,对自己的施工计划进行调整。

(九)合同内容的变更

甲方有权调整合同内容,但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5%。

实际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在合同金额的15%之内,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补偿。

上述调整金额,要用业已议定的单价计算。如果没有这种单价,则在责成乙方

进行调整时的当地市场价格或世界市场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认为提出的调整会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交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