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父亲长期家暴并霸占女儿房子家庭暴力要素判定

时间:2021-12-21 作者:loser 祝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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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父亲长期家暴并霸占女儿房子家庭暴力要素判定

明明自己有房却不住,老父亲带着女朋友以监护人的名义霸占了患有精神病的大女儿的房子......近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判决处置了一起八旬父亲强占精神病女儿房屋的案件。

家住上海的王斌今年80多岁,他与前妻刘秀俊生育了王林、王秋、王敏三个女儿,2006年刘秀俊过世。

大女儿王林的生活多有坎坷,婚后不久女儿不幸夭折,婚姻也为此破裂。多年来,王林因病在上海市精神卫生疾病中心治疗,由父亲王斌担任监护人。王林名下有套位于长宁区的房产。长期以来,王斌带着女友以监护人的名义住在这套房子内。

2020年6月,王林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父亲的监护权。她表示,因父亲过往有殴打她的行为,不愿随父亲王斌共同生活,希望由两位妹妹担任自己的监护人。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曾前往居委会调查,一位与这一家做了二十多年邻居的居民表示,王斌脾气不好,经常打骂妻子和女儿,女儿还曾因父亲殴打逃至邻居家躲避。因此,法院同意王林的诉请,判决指定王秋、王敏为王林监护人。

但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斌仍霸占女儿王林房屋拒不返还,依然住在这套房子里。事实上他也并非无处可去,王斌名下有一套位于普陀区的住房,只不过被他用于出租。

父女四人对簿公堂

两位妹妹决定担任法定代理人向父亲王斌提起诉讼,要求父亲立即从王林的房子中腾退搬离,且赔偿王林自己在外租房的租金四万余元。被告称,双方可以共同居住。

王斌不同意王林的诉讼请求。他称王林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老年人保护法,违反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自己已经年老,不适合一个人单独居住。而且自己跟女朋友已分开,王林在外借房是没有必要的,自己和王林完全可以共同居住,毕竟之前父女俩已经相互照顾多年。

法庭询问王林是否愿意与被告共同居住,她表示不愿意,父亲会打人;两位妹妹均表示愿意对姐姐尽赡养照顾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该套房屋的产权人,被告在房屋内居住应得到产权人同意。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敬老与爱幼、父慈与子孝相辅相成。王斌对女儿存在打骂情形并非一朝一夕,而是长期持续,邻里周知,原告因此不愿同被告继续共同居住情有可原。

最终,长宁区法院判决被告王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王林。

法律上认定家庭暴力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1、施暴者和受害者具有特定亲属关系;

2、施暴场所具有隐蔽性,发生在家庭共同生活的地方;

3、家庭暴力主要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权力;

4、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5、施暴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暴力行为具有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