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8孩夫妻意外身亡政府该如何给予帮助

时间:2021-12-14 作者:Fallinlove 节日寄语

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是对孩子最大的恶意,现如今还是有各种意外让无辜儿童成为孤儿。那么政府会对孤儿伸出怎样的援助呢?以下是范文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西8孩夫妻意外身亡政府该如何给予帮助相关参考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欢迎你的阅读。

江西8孩夫妻意外身亡政府该如何给予帮助

近日,“江西夫妻意外身亡留下8个孩子”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

据触电新闻报道,孩子母亲的朋友透露生育8个孩子的内情,夫妻俩也不是特意去怀孕的。

妻子是因为小孩子还在喝母乳,哺乳时期没有来月经,所以怀孕了不知道,之后肚子动了才知道已经怀孕,几个月了就舍不得把孩子打掉了。

这位朋友还说,当时孩子母亲天天都是左手抱一个,右手抱一个,肚子里还怀着一个。

据极目新闻报道,逝者的一位亲属彭女士称,死者中丈夫31岁,妻子34岁,留下的8个孩子中,老大到老四是女儿,老五是一个耳聋的儿子,老六、老七是一对双胞胎女儿,老八是9个月大的儿子。

孩子们的伯父透露,夫妻俩是在宜春的毛线厂打工时相识的,当时弟弟才15岁,弟媳才18岁,二人一直保持着联系,最终成家走到了一起。

19岁那年,小夫妻俩有了第一个女儿,此后每隔两年都会有新的孩子出生,前四个都是女儿。丈夫在外赚钱养家,妻子则全身心地在家照顾孩子。第五胎终于生了一个儿子,但听力有点障碍,接下来到又生了一对双胞胎女儿。2021年春天,他们生了第八胎,终于是一个健康的儿子。

据报道,谈到以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孩子们的伯父表示,不会接受领养,更不会把孩子们送去福利院。

现在政府给予了很大的帮助,目前的情况是他们需要花更多时间和精力去照顾孩子,不管是他自己的还是他弟弟的孩子,现在都是他的孩子,他自己有一儿一女,未来他和妻子、母亲需要照顾10个孩子。

>>>此前报道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竹亭镇一对夫妻在租住的房子里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

12月8日,孩子们的爸爸妈妈准备下葬,8个孩子大的12岁,小的9个月,什么都不懂,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为什么让他们穿成这样。

据报道,逝者的一位亲属彭女士称,死者中丈夫31岁,妻子34岁,留下的8个孩子中,老大到老四是女儿,老五是一个耳聋的儿子,老六、老七是一对双胞胎女儿,老八是9个月大的儿子。

据罗布村的一位村民称,这对夫妻中男方是本村人,早年去宜春市里打工,结识了女方。夫妻俩从宜春市回老家的时候,已经有4个小孩了。回到竹亭镇后,男方买了一辆货车,以帮别人拉沙土为生,女方则在家照顾小孩。除了最小的三个孩子,其他五个孩子都上学了,家里经济压力比较大。男方的哥哥嫂子现在有两个读中学的孩子,准备抚养这8个孩子。

12月8日,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这对夫妻生育8个孩子,确实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但因为他们的家庭条件一般,处罚也无法执行。

在这对小夫妻生第4孩时,村委会曾劝阻小夫妻少生,但两人坚持要生,无法作出实质性干预。

2015年之后,只要孩子父母双方到场,有出生证明,就可以给孩子上户口。

当地政府多个部门已给这个家庭送去2.6万元慰问金。袁州区民政局、竹亭镇派出所均证实,这8个孩子都已上了户口。

据悉,江西宜春市袁州区民政局儿童福利股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孩子交由奶奶和伯父伯母照顾;民政局将为这8个孩子提供孤儿保障,即落实监护人和每月每人1200元的经济支持,直至孩子们成年;至于教育补助等问题,后续将召开会议讨论解决方案。

国家对孤儿的规定如下: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孤儿才可以被收养。国家、社会和公民对孤儿的救助有多种方式,如对孤儿上学进行资助,助养孤儿、收养孤儿和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款物等;

如在办理收养手续前或过程中,并未亲眼见到过所收养的孤儿,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表明申请人的意愿,必须同意孤儿可以二次收养;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机构如果发现收养人违反了自己的收养承诺,让被收养的孤儿受了委屈,监管机构机可以强制收养人放弃孤儿收养权,被放弃的孤儿再寻找其他收养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