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体会心得8篇

时间:2024-05-10 作者:Surplus 心得体会

大家在写心得的时候,一定要多阅读几遍,保证语句通顺,养成写心得体会的习惯可以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和世界,增加自己的思想认知,范文社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民法典的体会心得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体会心得8篇

民法典的体会心得篇1

近日,单位组织全员学习在第12期《求是》杂志上的重要讲话《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通过学习交流,对《民法典》有了浅显了解。

编撰《民法典》,对我国立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愈发感受到了《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可谓社会所需,民之所向,一切以人民利益为中心。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对于社会来讲,《民法典》把我国多年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成果用法典的形式确定下来,规范经济生活和经济活动赖以依托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对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民众来讲,多元化的生活使民众对于法治的需求也愈发迫切,对于非法律从业者的普通民众来说,《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法治和美好生活的需求,更是民事活动的基本遵循和重要依靠,房产买卖、遗产处理、高空坠物、占道纠纷、个人信息保护、衣食住行、老人赡养、生产经营等等,几乎所有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然而,对于非法律从业者而言,民法典体系庞大、专业性极强,理解起来有一定困难,这就需要专业人士加以解读,并用普通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将民法典送到基层一线,可谓是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必须要打通“最后一公里”。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宣讲《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要让民法典成为公众随身携带的“宝典”,就要高度重视普法工作,让公众懂法;就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公众信法。驰而不息,久久为功,民法典必将不断发挥其善治意义,无愧于法典之名。然而在系列宣讲中,更应该使民众明白,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的体会心得篇2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如今,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对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影响。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力求将坚守公序良俗的理念导入每个人的内心,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开篇第一章就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原则性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编增加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的规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将尊重人权、自由、平等、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作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草案对离婚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将离婚冷静期制度性地固定下来,可以促使夫妻双方更加冷静地考虑如何处理婚姻关系,有助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公序良俗。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变化。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继承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为孝老爱亲的和谐家庭提供了制度规范,相信会对文明家庭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

我在工作中曾遇到过这样一起案例,老人没有子女,一直由侄子悉心照料,可是老人去世后,侄子却无法继承老人遗产。按照情理来讲,的确应该由老人的侄子继承遗产,但是现行法律却不是这样规定的。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这是从法律层面鼓励弘扬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另外,草案还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仅保留“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这是因为,常有老人会根据子女的照料情况随时修改遗嘱,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确保孝顺的子女分配到更多的遗产,但当最后遗嘱和公证遗嘱发生冲突时,是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因此,继承编删除了这一规定,就不会损害遗嘱自由,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在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中,既有对产品生产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等传统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还对网络侵权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体现了法治的与时俱进。其中,有关高空抛物的相关条款引人关注。

按照传统的法律规定,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高空抛物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受害人举证很难。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民法典草案将举证责任倒置。对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先行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不能证明的,应先行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这不仅让受害人得到了更全面、合理的保护,也保障了事件中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草案充分考虑社会治理因素,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承担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如果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一旦发生高空抛物造成危害,物业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还明确一旦发生案件,由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编纂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民法典的体会心得篇3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之前,围绕民法典学习,我写了《做实“笨”功夫 练出好功夫》,认为,民法典的学习还是扎稳“马步”,勤做“笨”功夫才好。今日,学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 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深感,我们要对照“民法典”视角,打开镜头“广角”,对不适应之处及时“聚焦”修正。

党政干部要习惯对照“民法典”视角,打开现有行政规则、规定“广角”,对与民法典相悖者及时“聚焦”修正。“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决不能对时代的新发展新变化视而不见,决不能仅以一句“以往如何如何”搪塞了事,决不能以一句“我不懂”“我不知”“我不了解”作为不落实民法典的借口。要切实扛起时代责任,积极发挥党政干部“先学一步”“先做一步”作用,以自身较好的民法典知识掌握,以主动结合工作职责的民法典视角,及时做好相关行政规则、规定的修定完善,避免实践中出现和民法典不一致,甚至“反着干”“打架”的现象。要树立民法典思维,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切实让民法典精神融入到老百姓大事小情的处理之中,让民法典成为回应百姓呼声,维护百姓正当利益,守法者受保护、违法者受惩戒,体现政府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带给人民更多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法律工作者要习惯对照“民法典”视角,打开现有法律、法规“广角”,对与民法典不相适应的地方“聚焦”修订完善,体现担当作为。专业人做专业的事。民法典的出台,无疑凝聚着一代代法律工作者的探索和实践。当前,民法典的普法、宣传、实践同样离不开广大法律工作者的专业解读、落实。法律工作者要勇于担起时代赋予的重大机遇和责任,在民法典融入百姓生活、融入社会实践的过程中,体现法律工作者的志趣、抱负和努力,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纠纷和案件的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感受到时代进步的力量,感受到民法典“民”字当头的伟大力量。

党员同志要对照“民法典”视角,打开约束个人行为“广角”,对“八小时之外”“单位之外”“组织视线之外”要主动“聚焦”修正。民法典的学习运用,从来不仅是法律工作者的事,而是和每个人人生的各个阶段、和民事活动各个领域息息相关,是一部代表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益的好法典。作为新时代党员,不应有任何特权,而要更严格纪律约束,更好地遵守、维护、捍卫民法典的“特权”。党员要用好民法典,首先要学好民法典。要加强原文的学习,逐字逐句深化了解认识,要认认真真打好民法典基本功,把“马步”扎稳,把功夫练实。其次,要主动宣传民法典。要体现担当,做出自己的努力,主动向身边人、工作中人、家里人宣讲民法典。要善于通过典型事例,以故事化的表述、情节化的讲述,让更多人知道民法典、熟悉民法典,学会用民法典捍卫自身正当权益。第三,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民法典。“法与时转则治”,民法典是一部伟大的法律,它的具体环节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有所变化,我们要有完善民法典,让民法典更符合时代需要、百姓需求的志气和决心,在火热的社会实践中主动运用民法典,在运用中捍卫、在捍卫中完善。第四,党员要多在“看不见”的地方着力、做实。对于党员同志来说,遵守民法典的标准要求不能降低,也不能混同于一般群众,应当体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员要加强自我修养,放大人生格局,升华人生境界,用好民法典,尤其在“八小时”之外,别人“不容易看得见”的地方,体现诚信、担当、律己、责任,为诚信社会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贡献自己的努力和坚守。

“视角”“广角”“聚焦”终究要落于一个“实”字,践于一个“行”字。要实实在在学、老老实实用、认认真真思、扎扎实实做,真正做到以民法典实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平等保护,让民法典带给人民以温暖与守护,让公平和正义的阳光照耀神州大地。

民法典的体会心得篇4

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知指出,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要深入学习宣传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党员干部作为人民群众中的先锋队,要立标杆、做表率,带头学习、积极宣传,以关于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增强人民群众认同感、获得感,释放出民法典的澎湃力量。

领悟上增点“正气儿”。“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便利人民、有令必行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民法典的落地生根历经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年艰苦细致编纂,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回应了人民群众日益广泛多样的关切。各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强化思想站位,坚决做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维护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者。“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党的领导下,将这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推动法治建设劈波斩浪、社会生活风清气正。

宣传上添点“活气儿”。知法是用法的前提。群众在哪里,宣传的触角就要延伸到哪里。基层是民法典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要大力、及时、广泛宣传好民法典。讲好“大白话”,宣传过程要注重对专业术语的解读,多举群众身边鲜活事例,用“小故事”传递“大内涵”,用人民群众能理解、易记忆、用得上的方式方法进行宣传。用好“新媒介”,不仅要广泛利用“手册、海报、喇叭、宣传栏、制度牌”等传统媒介,还要紧跟潮流,创新宣传形式,充分运用“微博、微信、vlog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突出显示民法典姓“民”的根本要义,针对性开展互动化宣传教育。要激发“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参与性,让宣传氛围“活起来”,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必须遵循的规范。多措并举,掀起学习宣传热潮,真正让民法典入脑入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民惟邦本、法系根基。”民法典回应了人民的期待,厚植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底色,是中华民族5000多年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循,让民法典之光更加耀眼,民法典之力更加澎湃。

民法典的体会心得篇5

2020年是不同寻常的一年,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让中国人民饱受疫情的困扰。在这个万众一心共克疫情的时刻,《民法典》的出台可谓是为人民打上一针“强心剂”。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目的是全方位、多角度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济南一中队党支部全体党员积极学习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领悟编纂《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探讨并了解《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并针对性学习第三编《合同》、第七编《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下一步,济南一中队党支部将逐步结合实际工作,对民法典中涉及执勤业务的部分着重研讨,并形成执勤规范,为未来工作扎实稳步推进筑桥铺路。

民法典的体会心得篇6

作为全国两会的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_条。《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民法典作出了明确回应,如:《民法典》中对各种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的特色规定有离婚冷静期制度、继承人宽恕制度、自助行为制度,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同时对遗体器官捐献、职场和校园性骚扰、非法从事与人类基因、人体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严格规范。因此,《民法典》将在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复杂,这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即将精彩亮相。《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开启了我国公民权利保护的崭新时代,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需求,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用权利本位构建起整部法典的逻辑主线,必定能够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的体会心得篇7

在社会这个大家庭里,每个人如何约束自己,规范自己,那就要心里有一杆秤,脚下有一块基石,所以作为青少年的我们有必要去了解去遵守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作用的。首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而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的宪法所赋予的。其次,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是以公民权利为对象,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的。再者,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有维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当,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为了既发挥国家权力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又防止权力行使不当造成对权利的侵害,必须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权力空间过大,权利空间则必然缩小;而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将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因此,既要防止国家之权被滥用,侵犯公民权益,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权被滥用,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上更是可以清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实为重要。

通过学习宪法,我们进一步的了解了国家大事,关心国家大事的意识。同时也更是理解了国家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治国的意识。而我们要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落实,去尊崇·学习维护宪法。

民法典的体会心得篇8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变化。本文尝试通过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

?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

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变化。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体变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中有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学习感受

从《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的行文结构、逻辑调整、内容增减、条文表述等细节之处,笔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更为宽泛的规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体现了鼓励交易、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对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它向我们清晰传达的合同效力边界的拓宽。

对于我们法律人,法条的细节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续探索。《民法典》是通过已经写进条文的内容,向我们传达和揭示它没法写进条文的现实复杂性,向我们努力呈现在鼓励交易基础上效力问题的复杂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轻心,需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交易效率与合同正义中探求各方真意、寻求动态平衡。《民法典》可作为法律人执业道路的指南针,在未来面对特定情境的具体法律行为时,都能以客观立场,对合同效力问题综合分析和审慎判断。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对《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变化的感受,那就是边界拓宽,而自由之地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