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信访条例心得体会6篇

时间:2023-03-18 作者:Animai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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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访条例心得体会6篇

2023年信访条例心得体会篇1

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任、法治、秩序的理念。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其中,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亮点。

可以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今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按照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对原《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充实和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如何构建“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是当前党执政兴国所必须认真解决的社会课题。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通过回答“如何畅通信访渠道、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如何强化工作责任、如何维护信访秩序”等四个方面问题,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较完善的信访机制,并且成为建立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运行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信访条例》体现了“透明、人本、服务、高效、问责、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创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许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二是建立信访问责制度;三是细化信访便民原则,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成本与负担;四是明确依法保护信访人;五是首倡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六是明确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在维护信访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2023年信访条例心得体会篇2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为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新颁布实施的《信访工作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全面领导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纵深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下面,浅谈三点认识和体会。

提高政治站位。在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中准确把握精髓要义。要准确把握信访工作的政治性。始终坚持把做好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信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以实际行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要准确把握信访工作的时代性。主动适应新时代信访工作新挑战、新任务、新要求,以学习研讨、宣讲辅导、座谈交流等方式推动《条例》精神入脑入心、走深走实,努力创造适应群众新需求、体现时代新特征的信访工作新模式。要准确把握信访工作的群众性。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时刻把群众满意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力以赴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强化工作举措。在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中维护民利凝聚民心。要切实改进作风。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接访、下访、包案等制度,通过现场接访、带案下访、重点约访等方式,主动深入一线、倾听群众呼声、耐心解决问题、用心化解矛盾,以工作作风的转变,推动信访工作“三率”水平持续提升,从根本上获得群众的信赖、认可和支持。要做实群众工作。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全力以赴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当前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一些历史遗留信访问题,能够解决的主动上手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制定化解方案逐步解决,务必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决不能产生新的积案,坚决不允许引发集体访、越级访。要坚持依法治访。严格遵照执行《条例》各项规定,强化依法治访观念,对群众合理诉求主动回应、加快解决,对无理要求、纠缠闹访、串联闹事的上访人员,坚决纠正过去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倾向,坚决打击、依法处置。

综合施治施策。在抓好《条例》贯彻落实中提升信访工作质效。要强化基础建设。信访问题大多产生在基层,信访群众大多来自基层,信访工作的着力点在基层,信访问题的解决重在基层。要认真研究、切实加强信访基层组织建设、信访基础工作,加大信访稳定工作的人、财、物的投入,努力使信访基层组织建设、信访基础工作适应当前信访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要健全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持之以恒落实好“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包案化解制度,坚持法律、行政、教育等多手段并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渠道结合,做到一案一策一套人马,切实把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要开展专项整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治理重复信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行动,推进矛盾源头化解,加大初信初访办理,严控信访增量,切实减少存量,加大对到呼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的源头防控和依法整治力度,防止规模性群体性事件、重大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坚决履行维护一方稳定政治责任,全力保持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23年信访条例心得体会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护师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上海市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以为广大师生群众服务为宗旨,坚持为学校的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及时化解初始矛盾。

第四条 各单位(指各二级单位,下同)应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或要求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好信访工作。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校领导、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书记邮箱([email protected])、校长邮箱([email protected])、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信访办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本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

第七条信访人可以依法向学校提出其信访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的,应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九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等。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由一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合署设立信访办公室,配专人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接待信访人。学校设置专门的信访电话、接待室、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书记邮箱、校长邮箱,建立每周一次(寒、暑假及国定假日除外)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设立信访工作基本组织,及时协调、处理本单位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登记、受理按规定和职权需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三)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接待记录,并向参与接待的校领导报告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

(四)接受各级安全维稳部门的工作指导,报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

(五)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及相关情况、材料的上报。

(六)向各单位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审核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七)针对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

(八)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工作预案。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信访工作的评价体系。

(十)负责上报各类信访统计数据、材料等。

(十一)负责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信访工作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重要信访事项亲自推动解决。

(二)公开并畅通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信息渠道。

(三)及时处理属本单位职权范围内、通过本单位信息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复,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减少学校初次信访事项。

(四)及时受理校领导、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提交涉及跨多部门信访事项、由信访办统一答复的回复意见;完成上级单位转办信访事项的调查、汇报等基础材料。

(五)做好本单位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研究分析本单位信访、被投诉等情况,总结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在政策制定和落实中,避免矛盾和问题的产生。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按所涉及的问题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并向学校信访办通报。

(七)做好信访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及时化解工作,并及时将排查结果上报学校信访办。

(八)信访人走访学校时,涉访各单位应根据信访办要求和通知及时派人赶到现场做解释和疏导工作。

(九)负责与本单位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文明、热心接待,认真倾听,答复明确,处理及时。

(四)不得向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透漏信访举报人信息、举报材料。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信访工作秘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群众来访接待处理

(一)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态度和蔼、以礼相待。

(二)认真记录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

(三)来访人员所反映的事项能当面解决的要予以当面解决;不能当面解决的要耐心说明理由,并在填写好《信访登记处理单》后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参照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信访事项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一)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认真阅读,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意图、要求及反映的情况。

(二)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并制成信访处理单。

(三)处理。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及时、妥善处理或转办或交办。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信访专职工作人员直接转有关部门办理;重要来信在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负责领导签批后转有关部门办理,或呈请校领导批示后再转有关部门办理。

(四)回复。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必须予以答复(具体见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不清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各类信访事项各级受理单位应尽早办结。一般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校领导、信访办;情况复杂的疑难信访事项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60日内仍难以办结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各单位处理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受理单位的上一级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意见30日内向学校信访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复查复核相关材料。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内向信访人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重要信访材料的归档

重要信访事项办结后要整理,并及时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信访条例心得体会篇4

今天上午,我县组织300多名干部进行了《信访工作条例》的培训学习,深刻感受到了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当前,群众的上访问题比较多,比较难以解决,困扰着许多部门,影响着各级干部的许多精力。我们说,群众上访没有什么可怕的:有道理的解决,没道理的解释,无理取闹的、违法的处理。信访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增强各级干部的法制意识,就是武装各级干部,用法制管理社会、管理人民群众。法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管理人民,另一方面管理干部。信访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就是消除群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混乱状态。从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秉公办事中,使群众的上访、闹访等事件逐步减少,则我们的社会就进入正常的法制轨道啦!

群众上访,说明我们管理、治理社会的工作有问题,是正常的;他们上访,就是要把我们没有处理好的问题纠正过来,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因此,我们切不能因为那个地方发生了上访上访的事件,而不是根据上访的内容去处理基础的干部。过去,许多基层干部害怕发生上访事件,一方面派人在北京截*,另一方面雇人看守老上访户,结果形成很坏的影响,造成基层“乱捂盖”上访群众,一到关键时期,就派人跟踪,乱花了许多钱,浪费了许多人力、物力和精力,把正常的群众上访演绎到了其他方面去了,而且“惯坏”了上访群众,这不是应该的。

群众来上访,我们接访,就要向群众说清楚:这个问题应当不应当解决,应当怎样解决,把有关的内容向群众交待清楚,决不能使群众因为一个问题而形成多次上访,还要给群众拿上字据。而那些不能、不应当解决的,或者应当走法律程序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而那些闹访的,要坚决处理,决不能给“留下”可乘之机;我们不把握原则,不进行必要的斗争,谁“耍赖”就可以得到不应有的好处,那怕是一点儿也不行,为了大家的利益不能开坏的口子。

我们的政策内、外都有人,大部分人得到利益,一部分人没有利益,那么政策就要研究好得到的人如何补偿没有利益的人;补偿合理,则政策正确,反之则错误。过去的“三拍”干部,觉得自己很有才能似得:没有公开招标的工程,开发商的利益“太”丰厚了,都无法与施工方签订合同了,结果闹出上访事件的;人口密集,设计的道路不能容纳的;水、电、路;通讯、医疗、教育的;当前、今后和将来的,都要科学、合理的,绝对不能“三拍”的。如果今后继续因为“三拍”而引发了群众上访,则《信访条例》规定了问责机制,所以我们的干部把握好自己的原则和职责。双向责任书,具有沉甸甸的分量的。

想腐不能腐,不作为、渎职也不行,人民的公仆只有为人民服务啦!

2023年信访条例心得体会篇5

局属各单位:

为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化解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2020年信访工作方案。

2020年我局的信访工作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以“事要解决”为核心,以基层基础为重点,大力开展“信访工作双向规范”主题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信访工作,实现信访形势“三下降、一好转”(信访总量、非正常上访、重复集体访三下降、信访秩序好转)的目标。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2、坚持以“信访工作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与和谐社会”、“信访工作与经济发展”、“信访工作与党群关系”、“信访工作与人民公仆”等为题的大讨论,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信访工作的认识,凝聚对搞好信访工作的共识,强化对发展信访工作的卓识。

3、健全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与办结配合机制,坚持把信访工作视为搞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重中之重来抓,局机关与局属各单位均应配备专(兼)职信访员,负责对来信来访的登记、承办、转办、督查和归档,注重信访信息的搜集、传递、交流和反馈。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4、建立高质量信访工作办结机制,及时准确地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信访处理情况,对上级交办的信访督办专函,不准推诿、拖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结案上报,办结率达到100%。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各类来信来访,要做到办有回声、问有答声,力争群众满意率95%以上,确保今年我局信访工作顺利、健康发展。

6、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职责、明确任务,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层层落实,切实抓好信访工作的督查督办的工作,对因工作不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严格按照信访工作首问制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妥善处理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异常上访和突发性群体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历史遗留问题和疑难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7、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确保反映问题及时解决,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设立局信访接待室,由局信访办牵头,各二级单位选定一名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任兼职信访员,负责对来访人员的接待处理。

8、建立信访隐患排查调处机制,主动加强矛盾排查,及时掌握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

2020年1月20日

2023年信访条例心得体会篇6

20xx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

权利:

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

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

义务: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