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执行申请书精选7篇

时间:2023-11-08 作者:loser 申请书

申请书扮演着连接申请者和上级的桥梁,为双方提供了了解彼此的机会,一份具有价值的申请书一定是能看出我们的决心的,以下是范文社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申请再执行申请书精选7篇,供大家参考。

申请再执行申请书精选7篇

申请再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人: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 80 号信都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原,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高新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刘红建,董事长 你院于 20xx 年 12 月 18 日受理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执行一案, 案号为(20xx)成执字第 178 号。因申请人已于 20xx 年 9 月 17 日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申请人向我赔付质量赔偿金 380 余万元,已由武侯区人民法院以(20xx)武侯民初字第 3014 号 受理。因该案的审理结果与你院受理的本案有利害关系,最后若申请 人胜诉将导致品迭关系。加之自5﹒12汶川大地震以来,我公司 所开发的许多在建项目也被迫停工, 正常的资金周转受到了极大的影 响。我公司为生产自救,目前正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努力通过正常 的融资渠道解决当前的困难。故申请人特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向你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望予以公正的裁决。 此 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四川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20xx 年 5 月 30 日

申请再执行申请书篇2

异议人:方××,女,汉族,xxx年×月×日生,住xx市xx区××路××大街××号,身份证号码:440126××××××××2449,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xxxx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 ,就(xxx)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xx市xx区xx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xx市xx区xx街××大道××号××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xxxx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xxx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xx市xx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xxx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申请再执行申请书篇3

申请人:____,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申请人:____,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判决书案号:(20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原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承办人:____、____、____

判决书作出时间:20____年12月10日

判决书送达时间:20____年12月10日

判决书生效时间:20____年12月10日

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上述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租金、滞纳金共计________元整;

2、诉讼费________元整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__________元整;

请求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20____)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上诉至北京市____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____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____)____民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终审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过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但被申请人无故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尽快予以执结!

此致北京市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日期:20____年__月____日

申请再执行申请书篇4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行决字[ ]第 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受处罚人_______拒不履行________________的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__________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有关材料___份。

教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年___月____日作出的行决字[ ]第 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申请人________拒不履行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处罚决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再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x,男,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生,住xxx区xxx路87号,电话:xxxx。

被执行人:xxx,男,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生,住xxx区xxx路xxx小区xx号楼xx楼x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xx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xxx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xx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xxxxxxxx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xxxxxxxx年xxxx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敬礼!

申请再执行申请书篇6

申请人:曹 ,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c县 镇d村七组。

委托代理申请书格式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 ,男,申请书格式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申请书的正确格式图片职业,住 县 镇 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 ) 民一初字第 号《申请书贫困补助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 省 县人民法院(20 )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申请书于20 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 )阳民一初字第申请书怎么写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

20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申请再执行申请书篇7

案外人:李xx,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xx镇青年东路xx号院x排x号,身份证号:41012219xxx5230xxx。电话:139371xxxx

申请执行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xxx3号1-3层a号;

负责人:xxx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冉xx,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县xx洞上38号,身份证号;41012219xx0x010xx9,电话:13608xx27xx

申请请求:

1、请求撤销金水区法院(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

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李xx与被执行人冉xx于20xx年4月29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被执行人冉xx将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出售给李xx,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20xx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冉xx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现郑州银行xx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郑州市商业银行xx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

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xx)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