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申请书7篇

时间:2023-10-30 作者:Mute 申请书

申请书可能需要附上支持文件,如推荐信、成绩单或证明材料,相信每一个人对写好申请书都有自己的见解,下面是范文社小编为您分享的医疗事故申请书7篇,感谢您的参阅。

医疗事故申请书7篇

医疗事故申请书篇1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__年年____月____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____日0时55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1、早产极低体重儿,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x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x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

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

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

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

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

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xx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xx市卫生??

医疗事故申请书篇2

申请人:柳颖莹宝,别名鲁奕楠,女,现年1岁,汉族,原住址:新郑市城关乡小占庄村,现住址: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法定代理人:鲁晓磊,男,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法定代理人:柳颖莹,女,汉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新郑市辛店镇鲁楼村。

被申请人:新郑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系该院院长

申请事项:

1、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住院期间,肠道穿孔及失诊、误诊造成人身损害做出正确医学鉴定。

2、本案的费用及医疗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x年元月2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出生住院期间,由于被申请人单位医疗技术差,没有准确检查与诊断。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治疗期间造成肠道穿孔,导致申请人在人身、精神及经济造成创伤,被申请人没有尽职尽责,为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医疗鉴定机构做出正确结论。

此致

新郑市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中心

申请人:柳颖莹宝,别名鲁奕楠

法定代理人:鲁晓磊 柳颖莹

201x年1月30日

医疗事故申请书篇3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医院,地址xx,联系电话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姓名:xx职务xx。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致敬!

申请人: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医疗事故申请书篇4

申请人:______

性别:女民族:汉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________医院,地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医院院长,联系电话: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经b超探察为胆结石,并住院接受被申请人的腹腔镜取石手术建议。20xx年10月日,申请人接受了腹腔镜取石手术。20xx年10月xx日,申请人被开腹修补胆总管及左右肝管失败。20xx年10月xx日,申请人因胆管损伤,腹腔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切口及重复切口感染严重及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抢救。经长达60多天的全力抢救和治疗后,保住了性命。现在康复阶段,半年后需要再进行胆肠吻合手术。

根据上述事实,申请人认为:

一,20xx年10月xx日,申请人被推进手术台,接受腹腔镜取石手术,术中发现石头过大(直径超过3cm),被申请人没有及时改变手术方案,仍然用直径仅为0。3―1cm的腹腔镜野蛮取石,造成申请人总胆管及左右肝管断裂,而被申请人并未及时进行修补就结束了手术。被申请人违反医疗常规,未对申请人做细致全面的正确诊断而盲目手术,术中发现问题也未及时调整手术方案,以直径0。3―1cm的腹腔镜头去取直径大于3cm以上的`结石,毫无客观依据,凭借主观臆断,盲目蛮干,草率从事。导致申请人胆肝管损伤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二,20xx年10月xx日,申请人开始出现胆漏并黄疸症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开腹缝补胆管手术,荒唐的是,被申请人不能胜任胆管修补手术,却坚持开腹。后以未找到胆管为由,没有进行胆汁引流,又将切口缝合,导致申请人出现重度腹膜炎合并双侧胸腔积液。在既不请示上级医生,又不及时将申请人转院的情况下,任由申请人在病房中躺了三天,直至病情加重濒临死亡,不得已术后第二天就离开病房前往个旧的被申请人主管医生才匆匆赶回医院,将申请人转至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干疗外科,经过全力抢救入院60多天后才保住了性命。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违反了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常规所造成的。而被申请人主管医生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没有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术后被申请人未及时进行切口清创和引流,导致申请人的切口及重复切口出现重度感染,被申请人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是造成申请人人身多重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在明知申请人病情已经很严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告知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使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濒临死亡的边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及护理常规,诊查失误,手术错误,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病情恶化(虽经抢救脱离危险,但还需要再进行一次胆肠吻合手术。)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了更加清晰明确地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请求贵局给予依法鉴定。

医疗事故申请书篇5

申请人:黄xx,女,1969年9月14日生,住xx县响石镇新河街21号。联系电话:150824xxxx

被申请人:xx县中医院。住址:xx县康复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xx联系电话:0832-391xxxx13990xxxx

被申请人:x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址:xx市沱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联系电话:0832-210xxx

申请事项:请求省医学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纠纷一案,经xx市医学会于xx年9月14日作出xx医鉴[xx]0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xx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轻微责任。申请人不服xx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理由如下:

鉴定书的“分析意见”成因不清,自相矛盾,鉴定结论不能令人信服。本医疗事故应由xx市第一人民医院和xx县中医院对该医疗事故承担连带完全责任。

一:申请人对鉴定书“分析意见”的第一项“xx县中医院于xx年3月对病员黄xx患急性肠梗阻的诊疗过程,由于xx县中医院不能提供当时的完整的病历资料,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有异议,而是xx县中医院根本没有提供黄xx第一次住院肠梗阻造瘘手术的病历资料,造成不能对xx年3月黄xx患急性肠梗阻住院,xx县中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对黄xx做造瘘手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xx市医学会鉴定书中的争议要点:“患方xx县中医院第1次手术处置不当行造瘘术”错误,黄xx一直主张的是xx县中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对其做造瘘手术是医疗事故。

xx年3月黄xx患急性肠梗阻住院,xx县中医就应该要黄xx禁食和禁服药物,应该为黄xx进行胃肠减压和肛管排气,xx县中医院没采取上述措施,在不该做造瘘术的情况下为黄xx做造瘘术,也没对黄xx做病理检查。相反xx县中医院是让黄xx口服吗丁啉和几大瓶甘露醇,氯化钠,造成黄xx病情加重,违反医疗常规对黄xx做造瘘手术。

二:申请人对鉴定书“分析意见”的第二项前半部分“xx年9月黄xx第二次手术,由于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的病理报告将病人炎性组织误诊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响了手术医生对病人的预后判断,从而放弃了粪瘘闭合的最佳手术时机”,没有异议。但是对后半部“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访”,而患者没提供门诊随访记录,与疾病的延误也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十年前医疗技术限制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的局限性。而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诊断结果与病人黄xx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轻微责任”,有异议,现从以下几方面论证。

1:xx市医学会认定了“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的病理报告将病人炎性组织误诊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响了手术医生对病人的预后判断,从而放异了粪瘘闭合的最佳手术时机”,就应得出与病人黄xx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完全责任的结论,怎么能说成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轻微责任呢?可谓xx市医学会成因不清,自相矛盾,偏袒医院。

2:申请人黄xx认为“十年前医疗技术限制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的局限性”,不是本病例医疗事故的'原因,不能作为医方将黄xx误诊为低分化腺癌的其它因素,除非医方能证明xx年黄xx的快速冰冻切片的病理分析在当时的技术能力下,就只能诊断为低分化腺癌,否则xx市第一人民医院“低分化腺癌”的误诊就是本病例医疗事故的唯一原因。

就如xx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第一次鉴定会上引用《手术中病理诊断图鉴》总论“…..冰冻切片准确率多报告为94%一97%”来说明其没有责任一样,申请人认为《手术中病理诊断图鉴》是学者编书的观点,它不是国家权威部门卫生部的文件,所以不具有公信力。退一步说就算《手术中病理诊断图鉴》的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做为患者黄xx是不懂医学的,黄xx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黄xx看到的是病理诊断报告上清晰的五个字“低分化腺癌”,那么作为医院,当时院方就应该在病理诊断报告上注明其低分化腺癌准确率为94%一97%,以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有局限性,并建议复查和做其它检查(比如做肿瘤系列检查、ct铺助检查及建议到上级医院检查)以确诊,xx县中医院同样没有建议黄xx复查和做其它检查以确诊,而仅仅根据xx市第一人民医院错误的病理诊断报告,也就认定黄xx是低分化腺癌,终止了黄xx的肠道贯通手术(见xx县中医院黄xx肠道贯通术的病历),所以这不是医方能减轻责任的理由,其责任主体是xx市第一人民医院和xx县中医院,两家医院对该医疗事故应承担连带完全责任。

医疗事故申请书篇6

申请人:谢本平,男, 44岁, 汉族

住 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9组

申请事项

请求对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徐红梅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x年8月13日,重庆市医学会受南川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重庆医鉴

[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不足以成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该是法院委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委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直接以“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为由委托重庆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显然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负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从法律上蛮横的强奸了申请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二、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意见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矛盾,其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重不符合客观逻辑。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过错责任?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究竟有没有关系?是否徐红梅此次手术必然会发生羊水栓塞?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作为39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本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徐红梅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量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果??正所谓“意识决定成败”——医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任谁都可以看出,重庆医学会下达的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给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保护行为,因此需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有遗漏。在鉴定现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论用口述还是书面提出,均应成为专家鉴定的参考,患方当时曾口头提出医方在手术前未对徐红梅做血常规、尿常规、b超、心电图等一系列的术前常规检查,而是采用十天前徐红梅在该院检查的结果作为手术依据(详见病历),这符合诊疗法规吗?但在《鉴定书》中,专家只字未提。——这些常规检查延用十天前的结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如果不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属于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失范畴?这需要在过错责任鉴定中进一步鉴定。另外,医方在手术过程中,在对病人实施所谓的抢救过程中,让病人家属签署了两份病危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合符诊疗规范吗?如果不符合规范,是否涉嫌病历造假?这些疑问也需要在司法鉴定中予以鉴定。

四、通过对羊水栓塞病理的研究而得出的几点推断。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引发的产科并发症,但羊水在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进入母体循环的,除非达到下列条件:

1、损伤:产程中,宫颈扩张过程过速或某些手术操作损伤宫颈内静脉或剥离胎膜时蜕膜血窦破裂。

2、过高的宫内压:不恰当或不正确地使用缩宫素以致宫缩过强。另外在第2产程中强力压迫子宫以迫使胎儿娩出,这些都是人为地导致afe的重要因素;而双胎、巨大儿、羊水过多则系病理性因素的宫腔内压过高而使羊水经破裂的胎膜从开放的血窦进入母体血循环。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胎盘边缘血窦破裂,羊水可经破裂的羊膜及已开放的血窦进入母血循环。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产生羊水栓塞,符合第二个条件:过高的宫内压。重庆市医学会在组织鉴定会时,南川区人民医院麻醉医师王福田是唯一一名全程参予手术并到场参加鉴定会的见证人。他用很直观语言描述了手术现场:当胎膜刺破后,羊水一下子就“标”出来了,溅得主治医师张敏口罩和帽子上都是,紧接着病人徐红梅就出现异常情况??以上描述,可以推断出:徐红梅是在羊水“标”出之后才引发的羊水栓塞。申请人曾询问在场专家:是否属宫缩过强的表现?专家回复:全身麻醉情况下,无宫缩。由此是否可以推断:徐红梅羊水能“标”出老高的前提条件,要么是人为的强力压迫子宫,要么是羊水过多,如果羊水过多,则是可以通过b超检查出来的。以上推断,是否可以断定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系医师手术操作不当或术前准备不充分而导致的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仅以重庆医鉴[201x]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唯一依据来判决本案,让医方在徐红梅的死亡后果中只承担轻微责任,于法理不通,于情理更是不通。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谢晓东

201x年6月7日

电话:138xxxxxxxx

医疗事故申请书篇7

申请人:xxx,男:汉族,出生年月:1962年1月23日,地址:河南省清丰县纸房乡李家庄村55号,联系电话:1548578941

被申请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治疗经过:

20xx年10月6日 申请人被打伤面部,20xx年11月2日到被申请处入院诊断治疗,经被申请处ct检查诊断意见为:左侧下颌骨骨折,20xx年11月8日下午,被申请处医师龚建民为申请人进行手术,术后,申请人一直无法张嘴,张口爱限,住院22天,申请人一直未见好转,而且面部已无感觉,但被申请人却执意让申请人回家休息,20xx年11月24日,申请人输出院手续,申请人回家后,病情越来越严重,后于20xx年xx月14日,申请人到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进行检查,给该医院步荣发及布静秋医生诊断为:左侧髁状突粉碎性骨折伴张口受限及疼痛,左侧面褆神经损伤。现在申请人已面瘫而且听力明显下降,张口受限。

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入院诊断记录专科检查已写明,口腔状张口受限,开口型正中,颌面部,双侧颌面对称,给过诊院手术后,申请人伤未治愈,而且病情加重,又因为手术导致申请人增加了新的病症,被申请人处手术明显存在严重错误。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