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盗采煤炭资源刑法引发透水案8支队伍400人救援

时间:2021-12-19 作者:Cold-blooded 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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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盗采煤炭资源刑法引发透水案8支队伍400人救援

2021年12月15日23时许,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发生一起盗采煤炭资源案件引发透水致人员被困。

截至目前,8支救援队伍等共计400余人倒班进入现场,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井下排水工作有序推进,从16日10时05分至17日06时累计排水3100立方米,水位下降2 .1米。公安机关已控制犯罪嫌疑人7人,其余犯罪嫌疑人正在全力追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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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孝义煤炭透水事故21人被困,当地政府曾发文打击非法采矿

据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消息,12月15日23时左右,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发生因村民违法盗采煤炭引发的透水事故,致21人被困。公安机关已控制6名涉案人员,正在全力追捕其他涉案人员。

16日下午,记者在事故现场看到,目前救援人员正在井下作业展开救援,矿井口已铺设多条排水管道,深入矿井内,进行排水作业。记者还注意到,在事发区域并没有出煤的痕迹,救援人员在井口另一侧临时挖出一条救援通道,进入矿井。

12月16日15时许,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非法盗采煤矿引发透水事故救援现场,矿井口已铺设排水管道,救援人员正在井下展开救援。记者 张建斌 摄

村民:出事煤矿不大,村里人不知道那有煤矿

孝义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李发维告诉记者,事发地点位于杜西沟村东边一处埋藏较浅的煤炭点。昨晚事故发生后,相关救援人员已赶往事故现场,救援力量较为充足。目前正从洞口向外抽水,尚未听到洞内传来声音。

事发地杜西沟村村支书杜锁平告诉记者,截至今天中午12时仍未找到被困者,“被困者像是外地的,不确定是哪的人,潜逃的人现在还没有抓到。”

当地一名村民也表示不清楚被困者是哪里人,“肯定是晚上干(的盗采),这事儿风险高,一般是往地下钻着挖的。”

另一名村民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煤矿的负责人已经潜逃。“出事的煤矿不大,村里面的人都不知道那里有煤矿。”

李发维表示,犯罪嫌疑人杜某是杜西沟村里的村民,孝义市公安局正在追捕该犯罪嫌疑人。

12月16日15时许,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非法盗采煤矿引发透水事故救援现场,矿井口已铺设排水管道,救援人员正在井下展开救援。记者 张建斌 摄

当地政府曾发文打击非法采矿

记者注意到,今年11月22日,孝义市人民政府发布《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西辛庄镇煤矿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区秩序的通告》。通告显示,西辛庄镇煤矿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区内以各种名目从事私挖乱采现象严重,并称自通告发布三日起所有人员车辆一律不得进入镇煤矿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区,禁止各种名义在项目区域内从事非法采矿、盗窃资源等行为。

未经批准的采矿活动均属违法行为,自通告发布三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对继续进行私挖乱采等违法行为的将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日,孝义市人民政府还发布了《孝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通告称,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凡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以各种名义变相盗采浅层煤浅层矿、超越批准范围开采等违法行为均属打击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储存、买卖、运输或窝藏、转移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

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矿点,一律严格按照省政府“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即:炸毁或填实井口、拆除设施设备、遣散从业人员、收缴火工品、恢复地表地貌、竖立警示标志。

据孝义市广播电视台消息,11月19日,孝义市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下堡镇查获并捣毁两处私挖乱采生产矿点,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报道称,孝义市部分乡镇煤炭资源丰富,埋藏浅,易开采。近日,受煤炭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不仅扰乱矿业生产秩序,而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盗采国家资源要判刑

经常在网上能看到关于某某企业或个人在没有取得任何采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盗采国家煤炭资源或其他资源,一般情况是没收非法所得,给予罚款或行政强制措施,少见有被追究心事责任的报道,事实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那为什么有些企业或者个人触犯非法采矿罪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呢?陈秀山律师认为,这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的执法有相当重要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尤其是单位犯非法采矿罪,管理部门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的例证比比皆是,没有主动将涉事企业或者个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从而让这些犯罪分子只缴部分罚款而躲过了法律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